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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制度

来源: 编辑: 时间: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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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背后是一种敬畏。制度有一套高标准的要求,是根据企业的战略发展需要并参照当前的境遇而制订的严格的标准。520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制度,供大家参考选择。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容村貌治理、厕所建设与改造、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级统筹、县级抓落实、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指导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村民会议可以组织制定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文广旅、扶贫、卫生健康、教育、城市管理、公安、科技、妇联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投入、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机构应当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开展农村人居环境保护的相关教育。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供水、供电、排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绿化等设施;
  (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等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可以对基础设施进行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管理,保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临街单位、个体商户和住户“门前三包”的行为规范;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和畜禽圈舍的行为规范;
  (三)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遵守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规范;
  (六)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行为规范;
  (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奖励措施;
  (八)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采取设立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和草原、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机构,建立管理队伍,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义务监督员,发挥日常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美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道路的养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环屯林、护路林建设,绿化美化村旁、宅旁、路旁及其他可以植树种花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乡村公共区域、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治理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牌的设置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畜禽养殖圈舍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依法规划建设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实现人畜分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孽生条件。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随处便溺、乱扔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和生活垃圾;
  (二)在村屯内院外乱堆柴草和杂物;
  (三)在公共设施、道路及墙体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
  (四)损毁公共绿地绿植、广场及其配套公共设施;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圈舍;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四章 厕所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公共厕所,避免重复改造。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科学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建设和改造厕所模式。
  有条件的区域推进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在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当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化粪池和卫生厕所设施。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新建和改造厕所长效管护机制。
  第五章 垃圾治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引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逐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镇,可以组织将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距离城市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以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级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偏远、人口分散的村镇,可以采取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的分散治理模式。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外运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居住地和畜禽养殖圈舍,村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商店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排查农村垃圾堆放点,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临时垃圾堆放点。
  第三十三条 农村垃圾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二)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苫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焚烧生活垃圾;
  (二)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鼓励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对于不具备条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处便溺、乱扔杂物,或者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屯内院外乱堆柴草和杂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设施、道路及墙体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公共绿地绿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全镇推行“社区-村庄-农户”三级环境整治网格化管理制度。
  一、网格架构划分
  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建立社区-村庄-农户三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社区,每个社区党委副书记为社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所有村庄。
  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庄,村庄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采取“两委”干部包片区,党员联户,分片负责网格内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全体农户,实行“门前三包”。
  二、网格管理职责
  一级网格:做好承上启下职责,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调度汇总本社区村庄环境整治开展情况,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培育环境整治示范样板。
  二级网格:村“两委”研究落实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好星级家庭评比、保洁员评优工作。组织保洁员做好环卫一体化垃圾收集清运工作,推行农村垃圾分类工作,抓好村庄环境整治宣传公示工作。实行包片联户制,将村庄划分成片区,由“两委”干部担任片长,由党员直接负责到农户,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合力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工作。
  三级网格:根据村规民约要求,开展“门前三包”:包庭院的清洁,即按照“家居美、庭院美、厨厕美、家风美”标准,抓好美丽庭院创建;包卫生清扫,即房前屋后无垃圾,无乱贴乱画,无污水乱排,无私搭乱建,杂物堆放整齐有序;包绿化管护,即积极开展房前屋后的绿化,并管护好门前村集体栽种的绿植。
  三、网格管理保障措施
  1.定人员。社区、村庄要由专门人员负责,配强工作力量,全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努力打造省级清洁村庄。
  2.定职责。各村庄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清单,制定扎实的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做到定期调度、张榜公示、公平考核,确保完成各项任务目标,提升村庄美丽宜居新容貌。
  3.定奖惩。将考核结果与社区经费和保洁员工资挂钩,与各项工作奖补资金挂钩,与评先选优挂钩,做到奖惩分明,促进村貌大提升,干干净净迎小康。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制度

  根据《富宁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百村示范、千村整治”摸底调研检查情况报告》,结合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现场会精神,乡结合全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深入推进全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尽快改善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现结合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统筹城乡发展,以建设美丽宜居村庄为目标,以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提升村容村貌为主攻方向,以改变村民卫生习惯、提高村民综合素质、加强乡风文明建设为切入口,加快补齐我市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全面提升生活水平、生产能力和生态质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工负责。按照“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实施”的原则,落实工作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区域统筹,科学规划。按照“区域统筹、高点定位、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经济适用”的要求,将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与脱贫攻坚、移民(易地)搬迁、特色产业培育、文明和谐社区创建、重点镇建设与传统村落保护相结合,科学编制各类专项建设规划。
  (三)典型示范,有序推进。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工作思路,以贫困村及高速公路、铁路、国省干道两侧、重点流域和县城周边、传统村落、城乡结合部村庄等为重点,通过抓点示范,深入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有序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四)政策激励、群众参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力争在全市上下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工作目标
  2022年覆盖全乡人居环境整治,完成108个村庄环境整治。力争年底全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基本完成,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村容村貌明显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脏乱差”问题基本解决。
  四、存在问题
  (一)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现象依旧突出。一是随地乱丢垃圾习以为常,生活、生产及建筑垃圾四处散落;二是畜禽动物粪便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随意排入露天沟渠现象普遍。(责任单位:各村委会、村民理事会、水务站、乡人民政府)
  (二)乡村规划编制欠缺。一是农村住房布局凌乱,农村房屋建设存在盲目性、自发性和无序性等诸多问题,不仅影响村容村貌,还存在很多环境卫生死角。二是“六乱”现象依然突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普遍存在。三是各村内巷道硬化参差不齐、标准不一、衔接性差,甚至有部分村寨庭院及入户道路没有硬化,影响村民出行;四是公共厕所修建距离不合理,影响村民生产生活,存在建成后无村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各村委会、村民理事会、国土自然资源所、乡人民政府)
  (三)路灯照明设施还没有完全覆盖。一是无路灯或只安装部分路灯村寨普遍存在;二是已安装路灯村寨,路灯损毁严重。(责任单位:各村委会、项目办、乡人民政府)
  (四)垃圾清运及处理滞后。一是配套设施严重不足,造成垃圾长时间堆放不能及时清运;二是保洁人员没有履行好职责,未能及时清理村内环境卫生;三是垃圾无害化处理难,村上收集的生产、生活垃圾只做简单的焚烧或填埋。(责任单位:各村委会、村民理事会、项目办、乡人民政府)
  (五)人居环境整治配套资金投入不足。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地方财政收支更加紧张,在预算有限的前提下,由于配套资金落实困难,势必会在推行各项政策时进行取舍。(责任单位:各村委会、村民理事会、项目办、乡人民政府)
  五、实施时限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8月下旬)。乡、村逐级召开动员会,大力宣传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任务及实施步骤。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迅速开展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全民动员、部门联动,上下协调、互相配合,齐心协力打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攻坚战。确保到2022年底,全乡70%以上村小组基本达到验收标准。
  (三)完善提升阶段(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总结经验,完善配套政策,不断巩固建设成果,创新提升建设水平,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乡落实好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紧紧围绕本乡镇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夯实工作责任,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保洁人员工资、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建设所需资金,建立完善项目统筹推进机制、公共财政投入与村民适当缴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推动村庄保洁、管护及项目建设、垃圾收运处置、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市场化。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一是要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着力提升广大村民环境整治的主体意识和环保意识;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大家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升文明素养。二是要通过环境整治相关工作的逐步开展,进一步提升乡村特色、改善村庄环境,激发村民的满足感和幸福感。从而引导群众珍惜环境整治成果,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民自治。三是加强学校教育宣传,以学生促家庭,形成“小手拉大手”共同保护绿色家园的氛围。
  (四)规划引领,示范带动。一是坚持“规划先行”的理念,充分发挥规划的作用,全面开展乡域村庄布局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二是在学习先进地区先进经验基础上,深入群众,充分吸取环境整治的意见和建议,制定适合本地乡村环境整治的工作方案;并根据各地民俗、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各地区整治目标任务,量力而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五)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在当前经济增长压力加大,财政增加困难的情况下,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力度非常重要。应继续以政府主导、集体补充、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保证整治工作的资金需求。一是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和涉农环保资金,统筹安排、形成合力。二是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
  (六)加强督查考核。乡党委政府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乡纪委、人居办将组成督查工作队伍,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严格落实明查暗访、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动态化督查机制,对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慢、力度小、重视不够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要制定村规民约,落实农民主体责任,约束不卫生、不文明、不健康行为,提高农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积极探索建立农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完善卫生长效保洁制度和垃圾清运监督制度,明确保洁人员职责,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成果持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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